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法规宣传进网站 > 正文

离婚后探望婚生子 拒不送回被罚款万元

2021-01-07 16:59:14 作者:余晶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一女子在离婚后探望孩子时,私自将孩子带走,并拒绝送回,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日前,厦门市集美区法院调解了这么一起案件。

2019年8月底,已离婚的刘某(女)以探望为由,从有抚养权的吴某住处带走婚生子小吴后,拒绝将小吴送回。2019年9月,吴某依据生效文书到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刘某将小吴送回其住处。

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刘某,刘某以各种理由拒不将小吴送回。执行法官告知刘某,若想抚养婚生子小吴,应当依法变更抚养权,不能违反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而强行变更。

执行法官多次要求刘某带小吴到法院,法官希望向小吴了解具体情况,但刘某仍然拒绝。因刘某拒不履行法律义务,随后又失联,集美法院依法将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刘某不仅仍拒绝送回小吴,还要求法官屏蔽她的失信信息。在多次劝诫无果后,法院依法对刘某罚款1万元,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20年4月,刘某携婚生子至集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经法院调解,吴某同意变更婚生子抚养权。后刘某缴纳了1万元罚款。因考虑到婚生子抚养权已变更,且为了小吴后续健康成长,公安机关作出撤销追究刘某刑事责任的决定。

法官说法:

本案的执行依据是生效的调解书,也就是俩人在调解中确定了具体的探望时间方式等等,刘某违反了生效调解书的约定,没有正当行使探望权,拒绝将小吴送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此,吴某在刘某强行带走孩子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据生效文书中止刘某探望的。

那么,什么是探望权和探望权中止呢?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对子女进行探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非直接抚养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探望权的性质是亲权的内容。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不存在确权问题。行使探望权,涉及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人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实施探望时,如果子女对约定或判决的探望时间不同意,探望权人不得强行探望。

探望权中止:是指探望权人具有探望权中止的法定事由时,由法院判决探望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中止行使探望权的制度。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是: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包括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感情的健康。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或未按期给付抚养费,并不是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不能作为中止探望权的法律依据。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被中止的探望权予以恢复。探望权的恢复,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法院判决。当事人协商不成,当探望权中止的原因消灭以后,法院应当判决探望权恢复。

法官提醒:

无抚养权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可滥用探视权。享有抚养权一方,也应尽到照顾义务,关心子女的成长,也要依法配合有探视权的一方探望子女。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