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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身份登记结婚 受害方应如何救济

2021-03-11 16:09:19 作者: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周冬   我来说两句

吉女士:我通过网络与某男士认识交往半年,后登记结婚,交往至今该男士以各种名义向我“借”走了十几万元后下落不明,电话微信均不通。随后我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查证,该男士用的是虚假身份证跟我登记。我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法院没有受理。请问,我还有什么途径可以救济?

【解答】

林善志(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吉女士,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据您所说,该男士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身份证等证明材料,骗取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在受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婚姻登记发证行为,该行政行为具有重大、明显的瑕疵,且不符合《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中有关结婚登记的条件。该行政行为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的情形。由此可见,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婚姻登记从而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对于无效行为的认定,也可以向行政主体进行主张要求认定,但在实践中,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受理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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