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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妇喝药自焚,揭发的不仅是法官的"黑"!
www.fjnet.cn 2009-04-02 09:25   来源:荆楚网    我来说两句

  身为法官,理应伸张正义主持公道,然而,金塔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副庭长崔某却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接受原、被告的王某送来的现金3000元和魏某的现金1000元,并5次接受魏某及其亲属的吃请,还故意违背事实、法律和审判程序而枉法裁判,致使深感绝望的一名女性当事人服毒、自焚身亡。近日,玉门市检察院对涉嫌枉法裁判犯罪的崔某提起公诉(2009年03月31日《兰州晨报》)。

  崔某的行为为坊间 “法官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司越打越穷,耳朵越扒越聋”的传言做了一次最好的例证。一桩简单的离婚案闹出了一桩人命,“执法犯法,金塔县人民法院为什么这么黑呢”?纵观此案,笔者认为,金塔县人民法院“黑”在案件的程序不公上。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内容。实体公正,要求司法结果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公正,要求司法程序具有独立性、平等性、交涉性、刚性。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在此案件中虽然有人怀疑“行政庭长怎么审起民事案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有很多就是民事和行政交互诉讼的,况且新闻报道的比较笼统,我们不知道案件的性质是否因为法律适用的错误而改变,因此只能从程序中“挖黑揭恶”了。

  程序刚性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属性,它要求程序具有法定性,必须严格的方式、方法、过程、步骤,不折不扣、实实在在地履行。尤其规定了司法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避免越俎代庖,防止司法行为的随意性,限制法官滥用司法权力。但是在本案中,“崔某却违反法律程序,自作主张由他一人单独审判”,相关人员如何不闻不问?“制作完判决书,崔某让没有参加审理工作而在判决书上挂名的审判员署名,交主管副院长审签”,没有参加审判人员如何敢对审判的内容负责?这样严重违反司法程序的审判怎能保证办案的质量?

  防止和纠正诉讼程序违法,司法机关从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督两方面入手。2008年5月26日下午,崔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向魏某宣读判决书时,魏某“即在崔某的办公室内哭泣吵闹,并拒绝接受该判决”,主管副院长等法官发现判决不公为什么不立即加以纠正,而仅仅是劝解,就让“魏某被其妹妹领回家”?这样的内部控制,怎样能杜绝程序违法,执法不公呢?

  “要做到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做到程序公正”。逾越程序中的任何一环都有可能引起事件发生性质上的转变。从湖北佘祥林案到山西岳兔元案、到湖南滕兴善案、再到这次金塔县王某和魏某的离婚案,这几起情节基本雷同、结局各异的冤案接连曝光,令人啼笑皆非。细加分析,这些案件的出现都有一个共同的元素,就是逾越了司法程序。

  对于程序的尊重、建立对程序正义的信仰,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事情,更需公共领域有所建树。这个公共领域既需要公众的参与,也需要执政党和政府的努力。尤其是希望党和政府改进司法程序、完善程序监督、加强责任追究,杜绝类似于民妇以生命和鲜血来换取司法公平和争议的事情再次发生!(李新月)

  (责编: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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