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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信用体系建设的细化
www.fjnet.cn 2009-10-15 08:32  邱智华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将告别无法可依。1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首度提及“负面记录保留期”问题:“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银行人士表示,这一规定,跟国际惯例差不多,也比较切合实际。如果保留期太短,不足以对失信行为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的确,五千年文化积淀是需要取其精华。以德待人,诚信处事,自律自强是我们传统美德。把个人信用纳入记录是件好事,可以警示国民提高诚信意识,真正认识到我国的诚信机制确实亟待提高。

凡事不能一刀切,不能把一次无心之失的信用不良记录和故意拖欠银行贷款故意行为同等对待,这对于很多人是不公平的。有的时候并不是自己不讲信用,而是因为工作忙没有时按还贷。他们并不是没有能力归还,更不是不想还了,可是就被记上了不记录,要是7年以后才被清除那就太冤枉了。

政策的制定不只是来制约人们的行为,更重要的是以规范的制度来为人们提供更好的服务。比如,对于已经还清贷款的人,可以根据不良记录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情节不严重的应该自动转为一般或良好。要知道,一次的无心之过导致欠一角钱,也要背7年的不良信用记录,未免有失偏颇。面对这样的情况可以警告一下,在客户还款期限快到的时候银行应该通过各种方式提醒客户。如果是屡次犯错的话,就说明真的有问题了,因此,规定一个金额范围、一个失信次数,再进行信用不良记录就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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