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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设权不能让人大摆脱监督无力的困境
www.fjnet.cn 2009-11-25 08:39  叶青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副市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及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副院长和副检察长以下职务人员;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社会上的一些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都可以依法监督,监督情况要向社会公布……(11月24日《大河报》)

此次河南省试图出台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无非是要以立法的形式设定人大的监督权限,并使之不受外界干扰,更好的行使人大的使命与权力。具体举措是以法律的形式详细的明确人大监督、任免权限之边界。对于这样的措施,政府初衷与用意自然不容怀疑,只是笔者认为试图以立法设权来强化地方人大监督权的实际效果实在值得商榷。

《办法(草案)》的出台无疑在倒映当前地方人大日常工作所面临种种困境。依据《宪法》规定,人大拥有:监督、任免、决定、立法权力,地方人大亦为各级地方政府最高权力拥有者。然而,人大日常工作中的种种尴尬却远非一纸法律条文规定所能避免。事实上对于人大监督权,不仅仅是《宪法》上有明文规定,2007年出台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是旨在保障、维护地方人大的监督权,但是地方人大的监督权力与使命似乎并没有各种法律法规的出台而得到更好的巩固与实践,反之,地方政府仍然需要通过再次立法细化监督权限边界来维护日益无力的监督权,这不得不说是人大制度与公民监督权利的一大悲哀。但是,在国家法律尚且无法有效遏制地方人大监督无力的情况下,又怎能奢望一部地方法律来完成人大监督使命的伟大复兴呢?

法律明确赋予的人大监督权却在当前各级地方广泛存在着监督无力,甚至监督缺位的情况,因此,这不应该是有无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而是监督权能否得到具体有效行使。地方人大作为立法、监督机构本该独立于政府之外,权力之行使过程当不受任何干扰。但当前更多的情况是拥有监督、任免、立法等大权却无行政权的人大其实际权力、权威远远不如地方政府。况且,地方人大的监督决定主要还是要“一府两院”落实,地方人大却没有实际性直接强制执行权。政治实践中,“一府两院”的实际权力远远大于地方人大,并且在我国法治意识不强,法律缺少最起码的权威的现实下,地方人大的最高权力机关地位往往受到地方“一府两院”的威胁。在这样的权力生态下,人大别说去监督、制衡政府,能不为其所挟持恐怕都算是难能可贵。

由此而言,对于地方各级人大,要改变当前监督无力的关键还在于树立人大权威,进行有效制度创新改变人大弱势局面,而并非通过立法来再次强调监督权存在的问题或去细化设置监督权限。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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