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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案被宣判:法律保障是最有效途径
www.fjnet.cn 2010-01-08 15:04  贺菊花 来源:中国网    我来说两句

广东高院1月3日对外宣布,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日前以诈骗罪判处邵国松、王剑波、黄燕万等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到11年不等,并处罚金4万元到15万元不等;而周建平则因向上述被告人非法出售个人信息资料被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周建平是国内被法院以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新罪名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一人。(《广州日报》1月4日)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补的即是被广东高院判案援引的侵犯公民信息安全的犯罪。该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以上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该法条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紧跟信息化时代发展步伐,增强了对人权的保障。

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公民的电话号码、邮箱、住址、照片、账号、社会关系以至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随意篡改、非法滥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假发票、保险、诈骗、售楼、私教、枪手等手机垃圾短信更是铺天盖地,这样的行为已经严重地扰乱了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更甚者还会危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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