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二审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进一步加大了对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惩罚力度。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二审草案稿同时规定,如果有醉驾、飙车等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将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12月21日《北京晚报》)
酒后驾车特别是醉驾的危害显而易见。酒后驾车会造成驾驶人注意力下降,对交通状况观察不细、判断不准、反应迟钝、操作失当等,是诱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血淋淋的醉驾教训令人触目惊心。以往在处理酒后驾车问题时,由于法律规定不严,执法不给力,酒后驾车屡禁不止。调查显示,2009年全国查处酒后驾驶案件31.3万起,其中醉酒驾驶4.2万起。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死亡人数虽比08年有所减少,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在城区飙车仍然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两大“马路杀手”。佛山黎景全醉驾案、成都孙伟铭醉酒案、南京张明宝醉驾案,都是醉驾典型案例。
继“危险驾驶”入罪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危险驾驶犯罪”条款进行了再次修改,醉酒驾驶机动车,不管情节是否恶劣、是否造成后果,都将按照“危险驾驶”定罪,处以拘役,并处罚金。此次修法体现了重典整治交通违法行为,警示驾驶员克服侥幸心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姿态。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
资料显示,国外对酒驾的惩罚非常严厉。在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一旦被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在日本,醉酒驾驶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 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在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 2mg/100ml,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在新加坡:酒后驾驶,重犯者强制监禁1年。累犯者将面临最长10年的监禁。
而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拘留15天属于治安处罚的范畴,对于一些不长记性驾驶员与“我爸是李刚”的“官二代”、“富二代”来说,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如果不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酿成人命,仍难以警醒酒驾马路杀手。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拟规定,酒驾不论情节一律拘役,“拘役”与拘留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是从刑法高度整治酒驾。传递出的重典整治信号让人期待。而且酒驾一律拘役的刚性规定,让酒驾者、执法者可钻的空子越来越小。有利于克服交通违法领域“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法律怪相,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但是,换个角度看,危险驾驶入罪,酒驾一律拘役,只是重视交通安全,保护民众生命财产的一个方面,“徒法不能以自行”,遏制酒驾、醉驾恶行要立法更要执法。从执法效率、维护交通安全持续性的角度考虑,执法有力比重典整治更重要。交警部门日常监管严格、到位是关键。整治酒后驾车,不能局限于杀鸡儆猴用重典,掀整治风暴,而要着眼长远,一以贯之。前移监管关口,提高法律制度执行力。一旦相关法律生效,交警部门要主动出击,勤于到交通一线查处违规驾驶行为,并认真受理举报,严格依法处罚,防止有的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被“我爸是李刚”潜规则,切实减少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如果没有配套监督问责机制跟进,如果交警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酒驾一律拘役,可能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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