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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法治不是万能钥匙

www.fjnet.cn 2011-11-09 07:30  罗竖一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然而,就在药家鑫被法律捆绑,而尚在前往阎罗殿的途中,高晓松先生自己就犯了危险驾驶罪。而今他从大墙里面出来了,可我们却再见与之相关的“危险飙车”,且添加了为其看家护院的保安“拿着棍子、钢管驱逐媒体”之闹剧。

此时此刻,被某些国人视为万能钥匙之法治在哪里呢?

其实,笔者的第二个例子,更能说明法治和市场经济不是万能钥匙。

据2011年11月8日新华报业网、雅虎等媒体消息,有温州人叶少雅,2001年乘国企改制之劲风,步入了民间借贷而入股者的行列。 2003年12月26日,叶少雅等64名参股职工与苍南县木材公司工会委员会签署了《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因受《公司法》中的股东人数的限制,经双方协商,同意以苍南县木材公司工会委员会名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由此可见,是《公司法》“迫使”叶少雅等64名参股职工将股份股权“转给”了苍南县木材公司工会委员会。即叶少雅等64名参股职工做了隐名股东,而苍南县木材公司工会委员会则是名义股东。

但是,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08)苍行初字第17号行政判决书表明:“苍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04年4月22日将‘苍南县木材公司工会委员会’登记为苍南县瓯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股东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然而,“违法”归“违法”,反正苍总组【2004】72号红头文件显示:“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建立苍南县瓯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会……此复。”

接着,苍南县瓯南物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又在叶少雅等职工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依照市场经济的法则,经过签署《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和《股权转让合同》等法律程序,将其替叶少雅等职工持有的股份股权,转让给了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然有意思的是,“协议正文后面盖有‘苍南县瓯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苍南县木材公司工会委员会’和‘温州东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章,而不见文中一再提及的协议之甲方‘苍南县瓯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的盖章。而“北京市方元律师事务所焦洁律师认为,实际在协议尾部盖章的并非甲方‘苍南县瓯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该协议的法律效力值得商榷。”

此间,苍南县瓯南物资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07年2月1日获得的《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发挥了不小的作用,然而(2011)浙温行终字第50号的《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也就是说,撤销温州市总工会于2007年2月1日向苍南县瓯南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颁发的行政行为。

笔者认同焦洁律师的看法,即“有关股份股权的转让,显然是费了好大的功夫。不过,尽管其经过了一系列的‘运作’,但瓯南公司工委会与东瓯公司签订合同时对叶少雅等64名企业职工的股份股权是再次予以确认的,并约定股权转让价款‘直接支付给甲方指定的工会内部股东’。如果东瓯公司在签订该股权转让合同时并未审查转让方是否有实际股东的授权,那么就存在转让方和受让方恶意串通而侵犯职工股东——实际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嫌疑。再者,51%国有股份拍卖成交价是近6000万元,而与国有股份相差无几的49%职工股份却仅转让了2000余万元,且《股权转让合同》是在拍卖国有股份之后4个月签订的,职工股份显然是“贱卖”了,此进一步显示出恶意串通的迹象。”

概而言之,上述所有行为,都是在法治的构架内完成的,但结果是,“作为有关《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合同》一再肯定的“股东”,叶少雅至今连东瓯公司的一分股权转让价款都没有拿到,而其他63名职工股东先后都获得了一定数额的股权转让价款。”

为何如此怪异呢?因为有关叶少雅的民事股权纠纷之案,在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败诉”,而在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且被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叶少雅的再审申请”。

显然,上述种种都表明,法治不但没有维护股权人叶少雅的合法股权利益,相反还成为和谐社会的悲哀。

试想:如果在有关叶少雅的股权纠纷一案中,有行政力量的参与,而对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功利性、甚至非法性等加以必要的约束,那么何至于此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市场经济和法治不是万能钥匙。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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