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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救死扶伤不应有辖区之分

www.fjnet.cn 2012-05-18 10:07  林  萧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两辆电动车相撞,伤者血流不止昏倒在地,路过的警车被拦停后说不是自己的辖区,随后驶离现场。网友将其过程全部拍下发到网上。对此,5月16日河南省焦作市公安局回应称:目前正在调查,一有结果将尽快通报。(5月17日央视网)

人人都知道“有困难找警察”,而一旦民众遭遇危难,生死攸关之时,路过的警车却扬长而去,当事警察的解释竟然是不在自己的辖区。面对此情此景,即使作为普通人都应该及时伸出援手,何况是人民警察?警察拥有如此“畸形”的执法观,实在让人深思。

由于城市区域的划分,警察都有自己分管的辖区,一个城市的警察到其他城市执法,确实有诸多不便。但不管有什么理由,都不足以让警察的职责迷失,那就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说到底,警察的职责与地方辖区并无必然联系,我国《警察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也就是说,警察的职责并不以辖区为转移,只要在全国范围内,救死扶伤都属于警察的法定义务,必须严格履行。

很显然,警察见死不救不仅违反了法律精神,也是对社会公德的公然践踏,其行为还涉嫌犯罪,理应受到法律严惩。根据我国《刑法》397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00年11月,广东省徐闻县原公安局巡警大队第二中队队长陈忠、警察朱直曾因见死不救,被当地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由此可见,对警察见死不救追究刑责,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虽然警察见死不救存在各种客观因素,但这些都不能成为渎职的理由,更关键的是,警察见死不救是执法的恶劣示范,具有极大的负面效应。相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警察更应该救人于危难,如果警察见死不救能够免责,其他警察必然效仿。退一步说,倘若警察都能做到见死不救,广大民众还如何伸出援手?这对于社会公德而言,无疑是极大的损害。因此,对于警察见死不救必须上升至刑法的范畴,依法严惩才能形成强大的震慑力,从而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让更多的警察严格履行职责,让公民的人身安全得到更多保障。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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