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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疫”哄抬物价,必受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

2021-12-31 10:26:22 作者:张忠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近段时间,国内一些地方出现新冠疫情反复的情况,部分商家哄抬价格的现象又有所抬头。12月29日,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从南宁市市场监管局获悉,南宁已向商家发出《疫情期间经营价格提醒告诫书》,要求各防疫物资、民生商品、酒店宾馆业、核酸检测机构经营者,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积极开展自查整改,加强价格自律,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近期,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局部集聚态势,疫情防控形势极为严峻。然而就在各地众志成城、共抗疫情之时,有些无良商家却罔顾公义、坐地起价,昧着良心发起“疫情财”。据西安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27日凌晨消息,“白菜价格涨幅达148%、大葱价格涨幅达100%、酒店客房房价上涨100%……”西安市市场监管局就一批价格违法案件的查办情况进行通报。这些不法商家突破了商业伦理底线,必将受到舆论谴责和法律制裁。

为维护疫情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督促指导各类市场主体强化价格行为自律,南宁向商家发出《疫情期间经营价格提醒告诫书》,可谓正当其时,具有警示震慑意味。正如告诫书所提醒:各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定价原则,不得在经营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制造和散布涨价谣言,或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扰乱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事实上,“坐地涨价、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不仅会因违法而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若存在上述违法行为将从快从重处理,可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其中第四条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南宁发布规范疫情期间经营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不仅是对全市防疫物资、重要民生商品等相关行业领域市场主体进行提醒告诫,也是加强疫情期间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的宣告。一方面,各经营主体要树立大局意识,平抑价格、加强配送,做好稳价保供工作。另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综合监管力度,实时监控市场价格,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等违法经营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将公开曝光并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置。市民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可及时投诉举报。部门联动、市民参与,依法从速从严从重处理,就能筑牢疫情期间市场价格健康“防火墙”,从而稳定疫情防控大局,助力保供保民生。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却是最考验团结精神的时候。战胜病毒的先锋不仅是“逆行”的医生群体、患病同伴,还有呼吸在同一片蓝天下的每一位。疫情阻击战中任何个人、企业等哄抬物价,不仅是发国难财的不耻行为,更是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违法行径。疫情当前,切莫昧着良心萌生发“疫情财”的歪心思,否则必受法律严惩。(张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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