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西岸时评 > 最新原创 > 正文

对误导消费者的“食品级”化妆品不能止于提示

2022-07-08 16:44:15 作者:吴睿鸫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7月7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健协会化妆品发展工作委员会发布暑期消费提示,保障儿童用妆安全。提示中称,近期,一些商家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就借机称这样的化妆品为“食品级”化妆品,暗示家长把这样的化妆品给儿童使用更安全。事实上,化妆品和食品是两种不同类别的产品,依据不同的法规规定,适用不同的产品标准、原料要求、生产条件等,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7月7日 《中国新闻网》)

当前,一些生产企业在生产化妆品时,使用了某些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原料,一些商家借此宣称这类化妆品原料都是“无添加”“纯天然”的,既安全有效,还能直接食用。

对此,国家药监管局在6月18日对外发布提示,“食品级”化妆品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如今,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保健协会化再次发布消费安全提示,根本不存在所谓的“食品级”化妆品。同时,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的很多市场监管部门,也相继发布了类似的消费提示。

现在的问题是,尽管全国层面、地方各级职能部门,包括消费者协会、保健协会化妆品委员会“组团”发布消费提示,对于消费者而言,很有必要,能全面提升甄别意识和能力,躲开消费陷阱,避免上当受骗,但这显然还远远不够,有关部门应强化监管力度,动用现行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食品级”化妆品的伪包装。

对于“食品级”化妆品来说,涉嫌违反多重法律法规。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儿童化妆品标签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此外,《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商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既然“食品级”化妆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对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条款,对对进行虚假宣传的生产企业、商家进行严厉惩罚。尤其是对造成消费者生命健康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让其利益链条上的所有不法分子,都受到相应处罚,惟此,才能更好地肃清化妆品行业风气,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吴睿鸫)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151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