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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需有责任意识

2022-08-10 09:21:01 作者:王坤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孙劲贞   我来说两句

国家文物局近日印发《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明确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可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要求,参与文物建筑本体保护修缮、历史风貌维护、旅游文创开发、文化传承发展等文物保护利用全过程。(8月9日 《法治日报》)

应该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具有双重正面效应。一方面,解决了地方政府投入不足、基层保护管理力量薄弱的问题;另一方面,有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进来,也是对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的广泛宣传和强力引导。故而,对此次《意见》出台,各地应持积极开放态度,在深刻理解文件内涵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目标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要与乡村振兴战略深度融合。实践证明,把一些长期无人看管、日常维护保养的危旧文物建筑保护好、利用好,形成独特的文化品牌,并借此打造旅游经济,能够有效推动乡村振兴。为此,各地应根据文物建筑的保有情况、分布情况、损毁情况,做好统一规划布局,列入乡村振兴项目渐进实施。比如,哪些适宜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哪些适宜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都需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做好精准分类,避免因缺少研判而导致不切实际、千篇一律、眉毛胡子一把抓的现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除了必要的宣传引导外,也应配套相应的激励措施。比如,为了表达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重视和支持,地方政府承诺的专项补贴,一定要按时足额兑现,否则会打消参与者的积极性。同时,对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效果好的个人或团体,还应给予适当的奖赏,以激发更多社会力量对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参与热情。再者,社会力量利用修复好的文物建筑进行资本运行时,政府应通过各种途径为其提供便利条件,包括改善大环境、协调群众关系、线上线下的旅游宣传、消费推介、氛围营造等,让社会力量引得来、留得下,进而让文物建筑管得住、利用好。

还需明确的是,对文物建筑的保护与修复,应尽可能保留原有的底色和底蕴。首先,修复后的文物建筑不能与原貌风格相差甚远,否则就失去了保护利用的价值和意义。为此,文物建筑的修复不能好大喜功、贪大求洋,更不可别出心裁、无中生有,而要本着务实、管用的原则,进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其次,要以安全可靠为基础,根据文物建筑的主体损毁程度确定修缮方案,不能图省事、省钱,或者只在表皮、样式上做文章,而忽视排除安全隐患。再次,要保证文化内涵不丢失,保护文物建筑不是简单地“一修了之”,而要在重点挖掘其历史文化根源的基础上,使原有的精神意蕴继续得以保留。

一句话,社会力量不论以哪种方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都应遵从地方政府的综合布局、统一指导和现有实际,同时,在利用优势资源追求经济效益时,更要牢记时代责任,勿忘对传统文化的发掘和弘扬。(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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